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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福建、浙江、上海、山东、内蒙古、宁夏、江苏等地调研,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明确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充实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有关防治原则的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二是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三是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四是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监督管理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四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增强地方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提高转移效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四是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五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在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已经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措施,应当将这些政策措施进行规范化、集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增加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等事项。三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四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五是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三是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四是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另外,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做好本法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相关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有关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国际条约适用的内容。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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