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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湖南、广东调研,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二是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国家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鼓励适合在农村利用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利用。未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的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三是要求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是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五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资源化利用进展缓慢,建议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二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三是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四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并保障用地。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二是强调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四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建议强化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有关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增加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通过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二是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三是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4月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居民委员会和专家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常必要和及时。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很好地处理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制度规范可行,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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