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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等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2019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栗战书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带队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和监督工作,有力促进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2019年度生态环境状况

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基本巩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海洋环境状况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

(一)环境空气状况。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57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46.6%;全国优良天数比率8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1.7%;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6微克/立方米,超标2.9%;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值达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基本巩固,重污染天气影响减轻。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SO2浓度同比下降15.4%,PM10浓度同比下降1.6%,NO2、CO浓度同比持平。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浓度4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较2015年累计下降23.1%。与前几年同等气象条件相比,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峰值浓度、污染强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均明显降低。

二是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稳步改善,秋冬季时段有所波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SO2、PM10浓度均同比下降,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7%、下降2.4%、上升1.9%,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同比下降12.5%。秋冬季大气污染仍然较重,特别是2019年1—2月,主要受污染物排放和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上升24.1%、26.6%,导致全年改善压力加大。

三是臭氧问题进一步显现,空气质量改善难度加大。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SO2和CO浓度全部达标,但2019年夏秋季全国O3浓度大幅升高,带动全年O3浓度同比上升6.5%。部分地区O3已成为影响优良天数比率的主要因素,对推进PM2.5和O3协同控制提出更高要求,继续大幅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明显加大。

(二)水环境状况。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74.9%,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3.4%。其中,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以下统称重点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79.1%,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3%。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902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30个全年均达标,占92%。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上升3.9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下降3.3个百分点。“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综合整治对水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明显,长江经济带以总磷为主要污染指标的超标断面数量同比减少28个。

二是重点流域和湖库水质稳中向好。重点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下降3.9个百分点。长江流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由良好改善为优,辽河和海河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为轻度污染。开展监测的110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69.1%,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7.3%,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

三是水生态环境改善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水生态破坏以及河湖断流干涸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河湖缺乏应有的水生植被和生态缓冲带。部分次级河流、支流、城市内河水污染仍然较重,黑臭水体还未完全消除。重点湖泊水华问题虽经多年治理仍居高不下。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维持较好水平,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7%,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稳中向好,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76.6%,同比上升5.3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面积比例11.7%,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其中,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上升12.5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面积比例同比下降3.7个百分点。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污染较为严重。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问题仍然突出,超筛选值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任务较重。建设用地人居环境安全联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90%的目标仍然面临挑战。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生态状况总体呈改善趋势,生态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2.96%。2019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状况评价显示,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2290个,同比增加729个。我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局部生态空间冲突、生态质量退化风险等问题还较为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核电机组性能指标总体处于良好水平,未发生国际核与放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控制限值。

(七)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63起,同比下降8%,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各方科学开展应急处置,有效维护了周边生态环境安全。涉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涉重(重金属)风险源的布局性、结构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019年,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74.9%,好于年度目标3.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3.4%,好于年度目标2.6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82%;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4%,好于年度目标0.4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4.4%、3.5%,均超过下降3%的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3.2%、3.3%,均超过下降2%的年度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1%,好于年度目标0.5个百分点。“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上述9项约束性指标,其中有7项已提前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已接近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预计2020年能够如期完成。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推动长江保护法立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研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研究制修订生态环境监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等领域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6个省(市)和2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共受理转办群众举报问题约1.89万件,已经办结或基本办结1.6万件。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等重点工作,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继续制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并督促问题整改。严肃查处多起环保“一刀切”行为。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向地方交办涉气问题6.5万个。

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国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6.29万件,罚款金额119.18亿元。组织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昆仑4号”专项行动,共破获案件16983起。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联合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6.8万件。

(二)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持续实施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全覆盖,完成散煤治理700余万户。2019年全国煤炭消费比重降低至57.7%,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3.4%。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占总装机容量的86%,约7.8亿吨粗钢产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炉窑治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开展新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在用车联合监管机制,共查处超标排放车辆违法上路42.7万起。2019年全国铁路货运量同比增长7.2%,全国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4.2%。稳步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严厉打击非法黑加油站点和劣质油品。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对重点行业按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推动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各类低碳试点示范。

(三)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899个县级水源地3626个问题整治完成3624个。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899个黑臭水体累计消除2513个,消除比例达到86.7%。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其中,长江入河排污口60292个、渤海入海排污口18886个。长江流域、渤海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分别由12个、10个降至3个、2个。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完成2.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30个省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29个省份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轻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坚定不移禁止洋垃圾入境,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全国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同比减少40.4%。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全面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发现重点问题1254个,完成整改1163个。深化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405家企业从2020年开始公开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长江经济带1105个尾矿库制定实施污染防治方案。

(五)大力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勘界定标。组织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2017—2019年累计发现34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重点问题5740个,已完成整改3986个。稳步推进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国沙化土地治理任务完成面积3390万亩、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扎实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命名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六)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台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化重大国家战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动态调整国家、地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三本台账”,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启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推动71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组织开展国家节水行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推进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设立。启动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七)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高效运转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省级核安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首次发布《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47台运行核电机组安全状况良好,15台在建机组质量受控,19座民用研究堆(临界装置)安全运行。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核设施退役治理。

(八)落实生态环境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加快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8个试点省(市)24个重点行业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启动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试点工作。

(九)强化生态环境支撑保障。开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期评估。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央财政安排532亿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供给,深入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推进大气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生态修复与保护等相关重点专项研究。制修订9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完成“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强化重点区域环境气象预报评估能力。全国“12369”环保举报平台接到举报53.1万件,基本做到按期办结。举办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习近平主席致贺信。启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和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

同时,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不断强化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处置等相关环境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建立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服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三、研究处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照法律条款和责任要求,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措施,加快推进有时限要求的整改任务落实。

(一)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第6条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建立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督导督察相结合的流域环境管理综合督导机制,推动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按照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行动计划或方案,分流域、领域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是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要求,督导各地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30多万名,村级河长湖长90多万名,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初步形成。出台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共清理整治突出问题13.7万个。制定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严肃查处涉河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督促落实考核问责制度。

三是严格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把地方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情况作为重点督察内容,组织对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定期通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紧盯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持续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严重危害水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涉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研判,跟踪督办有关案件办理情况,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有关规定。

(二)关于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治理。

一是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要求,组织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90%以上的地级市已建设(含建成和在建)应急备用水源或具备7天以上应急供水能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持续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任务已总体完成。落实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推进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地方依法公开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信息。

二是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推进涉水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实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推广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推动制革、电镀、印染等高排放企业集中入园管理。严格监管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比例比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前提高40多个百分点。长江经济带95%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建成5.56万公里污水收集管网。

三是强化城镇水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印发实施“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积极推进老旧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和雨污混接改造,稳步提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超过90%。

四是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出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全国化肥农药使用量连续实现负增长,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39.2%;预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

五是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修订完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推进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行为。研究制定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防治办法,分别确定新建和现有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明确4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处置方式。

六是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推动21个省份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三)关于依法构建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完善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截至2019年年底,分行业发布54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累计发放15.7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41条河湖重要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二是加强水污染防治政策协同。制定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9—2020年),加大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总结推广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新安江模式”。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65亿元,实施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三是提高水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强化水生态环境统一监管,组建7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监测科研中心。健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全国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提高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关于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一是完善水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积极推进海水水质等标准修订前期工作。加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近期将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编制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推进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整合。扎实推进有关工业行业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统计监测。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第22—26、72条要求,深化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采测分离例行监测,持续实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试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统计体系,研究提出反映实际效能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统计指标,并部署开展试统计工作。

三是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深入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构建流域水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继续实施“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发布水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等指导目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五)关于依法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合力。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将水污染防治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列入“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清单。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培训,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依法防治水污染的意识。推进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组织主流媒体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行采访报道,曝光突出水环境问题和典型案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是有些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出现弱化,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劲头发生松动,治理污染的动力可能有所减弱,放松环境监管的风险有所增加。二是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尚未形成,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步伐需要加快。三是生态环境治理仍然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区域性、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控需要加强。生态环境风险依然较高,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四是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生态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少数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不高,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仍有较大压力。五是受疫情影响,一些调整改造、转型升级和污染防治等工程任务有所滞后,企业用于治理项目投入、治污设施运行等资金保障难度加大。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环境安全。六是一些企业和相关部门法治意识不够强,依法治理环境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自觉性不够,相关的法律宣传普及不到位,有些地方存在不知法、不守法、不依法的问题,许多法律条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肯定取得的成效,明确要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020年生态环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其中,“十三五”规划明确的生态环境领域约束性指标,就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阶段性目标,必须要确保完成,并且还要做到环境质量只能持续改善,不能倒退变差。同时,对于近岸海域水质、自然生态保护、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等其他指标,也必须力保如期实现目标。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重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实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各项举措,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抓紧出台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举措,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流通业绿色发展。推动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精准发力、科学施治、依法推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

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注重做好PM2.5和O3协同防治、秋冬季和春夏季、重点区域和城市群地区等“三个统筹”,着重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货物运输“公转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O3污染控制力度,突出抓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持续削减工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继续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差异化减排措施,推动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目标任务。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巩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加强长江入河、渤海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基本消除长江流域和渤海主要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启动黄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完成“十三五”建制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创新水污染防治政策和监管方式,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精细化水平。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安全利用工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深化“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塑料污染防治,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继续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和勘界定标。开展全国生态状况2015—2020年变化遥感调查评估。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深入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全力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圆满成功。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工作。做到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的理念,严格落实法律责任,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生物安全、长江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法律制修订。加快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等领域行政法规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监督工作,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贯彻实施力度。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要求,提升水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继续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推进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推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

(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措施、重大政策与工程。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深入推进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持续提升核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深化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建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推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水平提升。

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国际交流和履约能力建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