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十四五”期间,我国大力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加快,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必须扎扎实实加强社会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以高效能、高水平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期间,与会常委和列席委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不断增进民生福祉”议题协商建言,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优势作用,为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五五”规划广泛凝聚共识、汇聚智慧力量,让美好愿望融入远方图景。
着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五年规划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对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作用明显增强,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日益显现。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源。”王学典常委表示,五年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国家在经济、社会、科技、生态、民生等领域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现。“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中国式现代化社会的决胜阶段,要更加关注社会民生和百姓的实际需求,更好地反映社会公众期待。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十五五’时期,要把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在李世杰常委看来,“十四五”时期,一些长期累积和新出现的问题相互交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在‘十五五’规划中设立‘社会治理现代化’专章,把社会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快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公益、养老服务、公共安全等方面法律制度,健全社会治理规划体系。”
“共建、共治、共享是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沈斌常委表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着力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健全和完善以社会公众参与为重点的共建机制、以社会协同协商为抓手的共治机制、以坚持人民至上为旨归的共享机制。
从地方实践出发,刘艳常委提出,权责重构,构建扁平化治理体系,培育生态化治理格局,建立大数据平台与预测预警,迈向智能化治理新模式。
“人民政协具有集统一战线、新型政党制度、协商民主特点于一身的强大功能优势,对于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重要价值。”陈军常委建议,定期举办各地政协工作交流会或政协工作沙龙,为各地开展经验借鉴搭建平台,不断丰富人民政协事业的生动实践,进而促进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
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结构也在随之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人口流动加速、新社会阶层涌现、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等新变化,催生了社会治理新需求。
一个家庭,一老一小,两头牵挂;一个社会,养老托育,都是社会治理的重点。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唐承沛常委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全面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关键时期,要科学谋划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推动相关部署落地落实,切实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人,占全体老年人的11.6%。“一人失能,全家失衡”,老有所护已成为老有所养中的最大痛点。
“让失能老年人生活有尊严,考验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精度,也体现着社会的温度。”王尔乘常委认为,抓住我国人口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前的重要窗口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是“十五五”时期必须面对的紧迫任务。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
“人口发展是长周期的,人口政策效应具有明显滞后性。迫切需要抓住‘十五五’规划编制的历史契机,进一步推进完善以积极应对少子化为核心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蔡威常委提出,在“十五五”规划中,设置积极应对少子化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保留并优化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指标,将积极应对人口少子化融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
雷杰委员建议,把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上升为国家战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探索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社会生育成本共担机制,提高国家层面分担比例。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当前,新就业形态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目前新就业形态在收入稳定、就业公平等方面仍存在短板。”葛慧君委员表示,“十五五”时期,应立足新就业形态就业特点规律,完善政策支撑,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保障其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
江广平常委建议,加大平台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分类差异化社保体系,建立新就业群体职业发展服务平台,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在马军胜常委看来,目前新就业群体参与基层治理尚处在初始探索阶段。“要强化党建引领,凝聚各方合力,完善制度保障,激发参与活力,畅通共治渠道,降低参与门槛,强化宣传互动,增强群体归属感。”
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边疆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同时需要看到,边疆民族地区总体而言仍是我国相对欠发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还不够均衡。
让全体人民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的重要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需要继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在共建共治共享中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国之治。
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徐乐江常委表示,要将民族地区铁路、公路、机场建设纳入国家“十五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促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医疗、养老、就业、文化、科普等公共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提高认识,坚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现代化不断提速,城镇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各族群众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实现了大交往、大交流、大交融。
王建军常委建议,强化共同体意识,通过城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各民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我国是多宗教的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我们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把宗教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
宗教治理是社会治理在宗教领域的表现,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将宗教治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是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的有效路径,更是健全社会治理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演觉常委表示,宗教界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积极力量。宗教界要提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宗教界人士要带头自觉守法,做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宗教团体是宗教工作和宗教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参与宗教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房兴耀常委建议,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宗教领域风险预警平台,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构建复合型人才梯队,提升宗教界的服务水平,增强宗教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新时代肩负新使命,新使命呼唤新担当。常委和委员们表示,共建共治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享发展,让各族群众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实惠和安全感,从而不断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把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担当落实到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行动上,努力为把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景变为现实图景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记者 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