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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民法典重磅问世。“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其中第191条字字夺目,迸发出更多未成年人维权的希望。

“安徽一小学校长12年里性侵9名低年级女生”“江苏12岁少女被继父性侵长达4年”……近年来,种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例令人触目惊心。据今年6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仅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达4.34万人。

但这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黑数”较多,即有大量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系统。

现实中,许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的因年幼受到侵害却不自知;有的因对方是家人、师长,不敢、不便或羞于求助;有的因家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而有所顾忌,从未成年人的名誉、声誉和健康成长等现实角度考虑,不愿或不敢公开起诉索赔……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他们只能默默舔舐“伤口”。等他们成年后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愿意或敢于寻求法律保护时,却往往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维权无门。

在社交网络上也可以看到一些有类似遭遇的个人自述:出生在偏远山村的小江(化名),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由年迈的爷爷奶奶带大。隔壁独居的孙老汉一直很照顾小江一家,但他对小江一些“亲昵”的举动总让懵懂的小江感到奇怪和不适。在小江10岁的一天,孙老汉竟趁家中无人时强行侵犯了她。当爷爷奶奶气愤地找孙老汉理论时,孙老汉却肆无忌惮地劝他们不要把事情闹大,否则“坏了名声”的小江以后也无法“抬起头生活”。无奈之下,爷爷奶奶只好忍气吞声带小江搬了家。但这件事给她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原本活泼可爱的小江从此变得沉默寡言、自卑内向。

现在已经成年的小江,每每想到曾侵犯她的坏人还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继续生活,甚至可能又将“黑手”伸向其他女孩,心中总是难以平静。其实,高中时她曾偷偷问过学法律的老师,还能不能追究坏人的侵权责任并索赔。老师遗憾地告诉她,法律为了促使大家及时行使权利,设置了诉讼时效,小江的情况在当时已超过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告也告不赢”,失望的小江只好“认命”。

7月10日,天津市妇联在北辰区青光村党群服务中心举行“守护童年牵手共成长”天津市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启动仪式,对学生及家长进行“防性侵、防拐卖、防校园暴力、防灾害、防意外”儿童五防安全教育。摄影/新华社记者 李然

如今,民法典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推到受害人年满18周岁后,这意味着已经成年的小江依然有机会亲自拿起法律武器,让坏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民法典这一规定,重新点燃了无数“小江”们维权的希望。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着眼于实践中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存在的上述特殊情形,专门规定对相关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互呼应和支持,从时效制度方面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了这仿佛是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法律规定后,小江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但真要起诉,她心里还有点犯嘀咕:民法典明年才生效,那时自己21岁,还来得及起诉吗?

实际上,按照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已于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早就对该条予以明确,“合体”后的民法典维持这一规定不变。依据现行民法总则,现在就可以起诉!

而且,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都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延长为3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小江”们在遭受性侵后、成年满3年的时间范围内,都可以起诉索赔。所以,即便小江明年起诉,依然能赶上诉讼时效期间的“末班车”,且如果存在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截止时间”还可延后。

民法典之所以“重磅”,正是因为有像第191条这样的条款,让无数“小江”们能勇敢地向曾经历的黑暗“宣战”,握紧法律向自己伸出的“援手”和给予的“特殊武器”,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讨回公道。要相信,有法律撑腰,坏人一定能被绳之以法,小江也一定能一步步走出阴霾,走向更灿烂的未来。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