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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为了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从权力范围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情形和范围都有明确的宪法规定。例如,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摘自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