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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此外,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并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法律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摘自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