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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通常是以决定决议的方式体现。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包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比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提出了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相关文件稿。2017年年初,中办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出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指导性文件,为各级人大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摘自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