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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徐航10月12日北京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有关生态环境的立法框架是否已经完成?还有哪些工作将要开展?还有哪些环节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作了回应。臧铁伟介绍,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又陆续制定了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实现了“升级换代”。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摄影 徐航

臧铁伟说,我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多部法律,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臧铁伟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有制定长江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我们将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立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集成创新,不断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