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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更加突出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细化安置工作、待遇确定的有关原则,明确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范围,增加多项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措施。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安置工作、待遇确定的有关原则,增加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草案二审稿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等作出规定,增加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