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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提出,以法治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要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做法,反思短板不足,有针对性加以改进,确保实现慈善立法目的,发挥慈善事业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

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报告指出,在这场考验中,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应急机制方面,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信息公开方面,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

志愿服务方面,目前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大多是自发地、分散地、随机性地参与抗疫工作,既无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无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应有作用没有最大化。

法律宣传方面,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群众对慈善事业的合法操作有误解。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疫情中,一些捐赠的物品在变卖时遭到网民的不理解甚至强烈抨击。

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报告指出,慈善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制约过度、行业自律薄弱等方面。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当前,部分慈善组织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存在侵占慈善财产等现象。法律实施四年多来,全国31个省(区、市)很少依据慈善法实施行政处罚,大部分设区的市四年来一直是“零处罚”。检查发现,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

慈善法第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监管工作中,对大型慈善组织监管偏严,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管较为宽松;存在着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慈善组织的章程、负责人任期年龄以70岁为上限等方面规定,与慈善组织自治要求不相一致,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修改慈善法增加网络慈善专章

报告建议,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和适时修改慈善法,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

修改慈善法时,应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记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