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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国徽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国徽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有的部门提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徽章中使用了国徽图案,建议予以确认。有的建议规定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款规定:“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徽教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三、修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有的部门提出,国徽悬挂限于国家机关和特定场所,多年来法律实施情况是好的。使用非通用尺度国徽的,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尺度的原因,建议在本法中对此提出有关要求,不再实行逐件审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四、修正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统筹协调国徽管理的具体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北京市有关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代表等就国徽法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国徽的使用和监管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