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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进一步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赋予地方立法更大的行政处罚空间和权限以及将行政处罚主体有限度地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表示赞同,认为此举将有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与此同时,多位委员也建议予以必要的限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以便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实施效果。

建议扩大权限同时予以必要限制

此次修法赋予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为了稳妥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在扩大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同时也要予以必要的限制。

“这一修改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在司法、执法实践中,执法水平的高低、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对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影响很大。既要体现严格规范的执法,又要避免处罚过滥。”肖怀远委员说。

考虑到目前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时间较短,经验尚不足,肖怀远建议作一些限制,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先扩大到省级,以后再视情况扩大。同时,建议增加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的限制约束规范,从而保证行政处罚设定实施的公平、公正,实现对行政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处罚权下放同时仍需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是小事,应对其程序、条件、保障措施等作出一定的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及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刘海星委员建议对修订草案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

“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需要妥善处理两方面的问题。”高虎城委员指出,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是否是修订草案中规定的法定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主体,承担法定职责,还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法治审核必备的条件,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处罚必备的资格和资质能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他建议以委托方式让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关责任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以保证行政执法更为严格、谨慎、符合程序。

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可设置的处罚种类再斟酌

为了防止地方滥用自由裁量权,吕薇委员建议进一步限定对于地方性规范不宜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按照目前的规定,地方的行政处罚不能涉及的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吕薇委员建议,扩展到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此次修改当中新增的3种行政处罚。“这3类处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不亚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吕薇说。

杜黎明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地解决了目前放管服改革中有关行政权力下放给乡镇、街道的实际需要,但是目前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因而缺乏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他建议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对“决定”的形式、程序进一步明确。(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