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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的分章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长江禁渔、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完善,更加成熟。同时,与会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邓秀新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建立长江生态保护的补偿基金”条款。通过这个基金,可以更好达到“三条线”,即资源利用的上线、生态保护的红线、环境质量的底线,中央才好调控。污染者赔偿的钱、受益者给予补偿的钱都可以进入基金中,保护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钱。因此,建立长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可以使保护与受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吕薇委员说,草案二审稿作出了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等相关规定,但是对已有的化工园区怎么处理、如何退出以及怎么补偿,尚未作出规定,建议对化工园区逐步退出进行明确。

殷方龙委员提出,为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建议在第七章“保障与监督”中明确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与评选全国文明市(县)等激励政策挂钩,完善相应的惩戒性措施。

程立峰委员建议,将第七十四条中“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修改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的效力和权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

何毅亭委员说,长江经济带人口和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的40%以上,是我国最具有经济活力的地区,目前草案对绿色发展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增加更具有约束性、强制性的内容,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性作用。

今年长江流域遭遇罕见洪水。郑功成委员说,长江自古以来水患严重,长江流域防灾减灾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草案考虑了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这些都很重要,但灾害防治同样不能缺失,建议增加灾害防治的内容。

孙其信委员说,现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一些责任,但是涉及到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导致污染的很多行为、过程的法律责任,还没有考虑周全,比如,关于减少化肥、农药的投入,法律责任怎么界定、谁来处罚?所以,法律责任方面和立法目的之间的衔接还不够。前面法律条文规定得很细,但如果法律责任落不了地,这部法律就没有牙齿。因此,希望法律责任能够更好地统筹协调起来,使本法起到更好保护长江的作用。

徐延豪委员说,长江是黄金水道,要发挥好它的航运功能。长江上的船舶应实施清洁能源运输,清洁能源技术这些年发展非常快,下一步还会有更广泛的应用,对于正在使用的船舶按吨位实施改造、新增船舶、口岸码头设施改造都要有硬性要求。

秦顺全委员说,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需要在草案中就长江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控制性水工程实行联合调度作出具体规定,统筹防洪、生态和应急等调度目标,明确调度的目标、实施主体、调度依据及相关要求。(记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