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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宣传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纠纷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当事人除可以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外,还可以进行调解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一句修改为“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二、草案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更方便地阅读作品,同时也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表述相衔接,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建议对经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许可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明确还需要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相应内容。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6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