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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你在网上下单了吗?

从11月1日0时开始,就进入了一年一度的“双11”消费旺季。各大平台的成交数据显示,今年11月1日到11日,线上线下零售市场销售规模再创新高。

小到吃穿用行,大到购房买车,网购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消费习惯。据统计,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亿,较2018年底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78.6%。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消费加速向线上转移。近期,直播经济又火热起来。

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围绕电子交易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商务大数据监测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显示,2019年“双十一”期间(11月1日到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了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6.7%。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集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多万条。其中,买家下单后被商家“砍单”、商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受损责任不清,以及维权难等都是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


2020年11月12日,杭州天猫双11纪录之夜现场。11月1日0时至11日24时,天猫成交额突破4982亿元。图/视觉中国

实际上,网上每一笔“买买买”的背后,都对应着一份电子合同。回应数字时代的消费需求,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出规定,规范电子交易行为,为网购争端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每逢各电商平台促销活动,总是能在商品页面醒目位置看到“活动当天前半小时特价秒杀”等类似提示,秒杀价要远低于平日价格。前两天,白领小李就熬夜蹲点秒杀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下单后店家迟迟不发货。小李与客服联系,却被告知销售人员对政策理解有误,标错价格,无法发货,希望他主动取消订单。

这种卖家“砍单”的行为是否违约?民法典第491条给出答案:“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小李下单成功,双方的电子合同即成立,商家如果拒绝发货或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网购时,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往往是通过快递等物流方式实现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电子合同的交付,是电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等问题,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定。对于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根据民法典,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此,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付蕾表示,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因此,在签收快递前,买家一定要当场验货。


2020年11月10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智能分拣流水作业线上一片繁忙。图/视觉中国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当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民法典规定,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如果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对于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情形,民法典明确,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消费者想通过起诉维权,应当选择哪里的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用快递方式送货的,消费者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

除了网购,我们在使用各种手机App(应用程序)时,首次开启总会自动弹出一份注册协议,勾选“同意”后方可继续注册、使用该App。这种注册协议实际上是电子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日常生活中,遵循了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是提高合同订立效率的有效工具。但也有一些格式合同,充斥着“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根据民法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格式条款作出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成立、有效,要根据以上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互联网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无纸化’‘电子化’模式普及,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为线上经济交往提供了一套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将有效降低线上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助力电子商务等业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