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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1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两次作出授权决定并修改证券法,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两年多来,注册制改革平稳起步、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有利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大家对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给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报告客观全面、重点突出,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同时指出,注册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深化改革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坚持在党中央领导下,保持改革定力,坚持底线思维,深入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把注册制改革落实到位,助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营造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具有管长远作用。应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证券法,确保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落实落地,并以此为契机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注册制改革非常重要,但情况错综复杂、任务艰巨繁重。一方面,我国实施注册制的时间较短,相关制度仍需经受实践检验,解决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需要一个渐进过程。另一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经济衰退、美西方国家打压遏制等因素影响,我国企业经营风险增多,资本市场面临较大压力。建议:(1)依法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客观审慎、久久为攻,深刻分析研判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把握好时机和节奏,对范围、步骤等进行妥善安排,避免一拥而上、一蹴而就。(2)主板或者中小板实行注册制改革的时机要慎重,最好在股票市场平稳期推出,避免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有的出席人员提到,科创板与创业板都力图吸引科创企业上市,存在较为明显的竞争。建议:(1)从制度上对两者错位发展作出安排,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良好格局。(2)在上交所内部设立专门的“科创属性指标”咨询组织或者审议组织,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发行制度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仍然偏低。一是对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的披露不够,科创板首批上市的25家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风险因素”的篇幅平均占比仅为1.90%。二是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够,有的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甚至直接套用其他项目材料。三是有的招股说明书篇幅过长、内容过细,不方便投资者读取有用信息。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强化风险揭示,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管。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红筹企业回归上市面临协议控制架构、境外股东减持用汇等问题,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时间长、成本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建议加大政策会商与协调力度,统筹做好红筹企业回归上市的政策安排,特别要为受到外国打压、亟需国内上市的企业畅通上市渠道,鼓励引导更多优质企业“登录”国内股市,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深化相关基础制度改革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快完善多元化退市机制,建立不同上市公司分类施策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制度执行力度,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

有的出席人员提到,实施注册制客观上要求政府“退一步”,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同时也对相关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协作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而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更加注重规范市场秩序。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现有法律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审慎核查”等责任范围划定不明确,实践中证监部门与中介机构的理解认识不一,操作缺乏规范指引,责任追究也笼统实行无差别的连带责任。应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的权责边界,加强相关工作的规范指引,压紧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四、不断强化法治保障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法治保障存在薄弱环节,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还不够,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还不完善等。建议进一步完善注册制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1)抓紧完善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通过修改公司法、刑法等,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责任,(2)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由于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常先行交纳罚款并直接归入国库,削弱了民事赔偿的能力,使得民事赔偿优先制度难以落实。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等,完善配套机制,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落地。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很多优质科创企业,由于竞争对手提起恶意专利诉讼,阻碍甚至破坏其上市进程,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创新活力,对此应予重视。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快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司法实践,抓住典型案例,发挥示范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敲山震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