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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36人次发言。17日上午,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共有8人次发言询问,栗战书委员长讲话,王晨副委员长主持会议,王勇国务委员参加专题询问。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连续三年相继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从法律实施角度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各地区各部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充分肯定执法检查报告,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抓实抓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综合防治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土壤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大气、水、固体废物中污染物的沉降和富集,反过来又影响大气、水的质量。建议建立由各级政府主导,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实现对各类污染的一体防治、联动治理。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实施中的相互衔接,为依法开展监督、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十三五”规划把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控制目标、劣V类水体治理列入核心约束性指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主要指标纳入正在编制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大污染源头防控力度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重金属元素在土壤中难以降解,还可随水迁移,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蓄积,是土壤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全面清查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把污染源搞清楚,为有效遏制重金属污染特别是耕地污染奠定基础。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我国农业生产对农药化肥的依赖性较强,对土壤的污染也较重。建议加大农药化肥研发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对使用环节指导,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减轻土壤污染。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每年产生的秸秆、畜禽粪污、生活垃圾等加起来有54亿吨,有效利用空间很大。建议通过奖补激励措施,激发地方政府推广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构建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面源污染监测防控体系,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源保护区等的监测与保护,推动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三、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管控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长期性等特点,治理修复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除了开展常规修复,还应注重综合施策。对于已经受污染的地块,建议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进行修复;短期内难以修复的,可以通过移民搬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轮耕休耕、种草种树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人体的危害。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在严格管控类的农用地上种植农副产品,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不严格、不托底。建议加大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切实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个别地方在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上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建议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涉及近50项监测指标,区县一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机构多数都不具备监测全部项目的能力,个别贫困县甚至仅能覆盖十几项指标。建议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提高一线监测机构软硬件水平,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的地方反映,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审查环节多,仅前期工作就要耗时一年左右。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简化行政审查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

  四、着力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起步较晚,缺乏成本低、效果好的成熟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不够。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制定重大科研专项计划,整合资金、人才等优势资源,进行集中攻关。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大国家级、省级土壤环境重点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建设,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智力优势,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实现产、学、研有机衔接。

  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制度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法律明确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但目前各地普遍没有建立,其他资金渠道也不畅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尽快落实法律规定。鼓励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高、支持面较窄。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扩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范围,加大对基层的资金支持力度。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土壤污染历时长,涉及当事人多,情况较为复杂,准确认定责任人和区分责任难度较大。建议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由土地使用人进行投保,保费可依据不同情况相应调整。当难以确定污染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的资产不足以抵消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失时,用土壤污染责任保险予以赔偿。

  六、积极构建多渠道监督体系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预防和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建议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加大对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土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打破信息壁垒,支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力量,支持建立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加强对检查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能力,助力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困局。

许多出席人员提出,很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土壤环境专职管理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更是严重匮乏。建议一方面加大招录和培训力度,重点向基层倾斜,提升管理、监测、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等方式,拓宽人才供给渠道。

  七、加快完善配套法规标准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法律对出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编制土壤防治规划、建设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鼓励和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现在法律已经实施一年多了,相关配套规定还没有出台,很多污染地块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抓紧落实。

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改进土壤污染评价方法,由检测主要污染物浓度转变为综合考虑元素赋存状态、能否被吸收利用等多个因素,提升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