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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轻重直接决定违法成本的高低。”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法律责任”一章是该法在应用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厉莉认为,从立法层面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具有监管法性质。相关行政机关对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事项,有权监督管理。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其他具有监管性质的法律相比,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责任较轻,违法成本较低。”厉莉举例说,比如目前的罚款,相对数额最多不超过违法价值的10倍,而绝对数额都在25万元以下。

鉴于此,考虑到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厉莉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应加重法律责任,提升违法成本,尤其是大幅度提升罚款数额,让违法人员付出惨重代价。

厉莉同时还建议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一方面,要树立执法部门权威,给予更多人财物的支持保障。另一方面,监察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执法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力度。”厉莉说。(朱宁宁)